绥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高考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允许逾期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后方可入学,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报到手续。对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持入伍通知书于开学一个月之内到学校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退伍后一年。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到所在院系报到,由各院系统一到学生工作部(处)注册。学生须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学校按学年收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将注册情况通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教学等活动。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集中组织的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毕业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绥化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各门课程成绩考核应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具体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情况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及认定后,在每学年末将有关文件及证书归入学校档案室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以下奖励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1.校级及以上学生评奖、评优文件复印件及证书;
2.市(地)级及以上科技活动荣誉证书;
3. CET-4、CET-6及专业外语四、八级证书复印件;
4.其他有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重大奖励的文件复印件及证书等。
第十五条 以下纪律处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入学第一学期的前两个月内:
1.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达到原专业学习条件,但尚能学习本校其他专业的;
3.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过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程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申请转专业者要求转入的专业应是与原所学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转入学校同意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其转学申请、成绩单、体检表、学院鉴定材料及当年录检材料(因病转学者须有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及校医院证明等有关材料;家庭搬迁者须提供迁入地户口原件),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跨省转学的,经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4.学生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凭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5.经批准转学学生的学籍转移手续须在新学期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由于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因违纪等情况,学校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5.根据本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学生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等活动而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休学申请书;
2.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3.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4.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部队政治部门的证明和入伍通知书;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院系同意后,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
3.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由院系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4.因伤、病休学者须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六个月或一年。休学期满后可以续休,但累计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能超过两年;自费出国留学的,只能休学一年;经学校同意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其退伍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休学期间学院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休学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后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按期提出申请并填报《复学申请表》,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愈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
2.应征入伍者必须持退役证明和部队政治部门的鉴定。
3.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的相关手续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办理。学生休学在六个月以上或跨学期休学的,其学籍管理纳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的,适用转入年级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方可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决定其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的;
2.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的;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续修条件的;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7.必须休学而不休学的;
8.符合退学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决定学生退学的,必须向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凭《离校通知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离校手续;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办理档案和户口迁移。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均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退学的学生提供退学证明。
在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符合结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 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德、智、体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申请毕业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组织;学习成绩考核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组织;体育成绩考核由教务处和体育系共同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必须于第五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审核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纳入应届毕业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1.考试有违纪、作弊记录的;
2.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3.不符合学校提前毕业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经院系及教务处审查同意,专科生须于第五学期结束前、本科生须于第七学期结束前由各系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未通过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审查的毕业学生(包括经批准提前毕业并纳入毕业生管理的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没有完成毕业所需学分,且未申请延期毕业的;
2.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后仍未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的;
3.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又不宜留校继续修读的;
4.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的;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处分期限未满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结业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毕业:
1.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考试等修满毕业所需学分的;
2.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察看期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
第五十条 学生结业后申请毕业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为发证时间。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内容而退学的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籍档案必须有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在校生学籍档案由各院系保管。
第五十三条 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院长(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教务员(教学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辅导员为协同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教务员(教学秘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及整理工作。
1. 教务员(教学秘书)在新生报到3个月后到招生部门领取本院系新生的电子档案。新生电子档案在新学年开学一周之内由招生办转交到学籍管理部门。
2. 教务员(教学秘书)于每学年开学初清查一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将有关材料及时装档。要及时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的接收与转出工作。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校对及装档工作。
3.教务员(教学秘书)须于学生毕业后一周内,将学生学籍成绩表按学号排序,经院长(系主任)签字,整理完毕后,送交学校档案室。
4.在学生毕业后将学生考核通过的学习成绩单从教务处接收,并按班级及学号整理完毕后,装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生学籍档案整理完毕后,统一交到就业指导中心。
5. 各院系学生转学(借读)、退学、休学、复学由本系教务员(教学秘书)带着相关学生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十五条 辅导员于每学期末将学生所受的奖惩材料一次性转交系教务员(教学秘书),以便装档。
第五十六条 如需查阅学籍档案材料时,查阅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经相关部门和学籍管理人员同意方可查阅。
第九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证明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及毕业证明书由学生工作部(处)每年按照实际毕业生数量统一印制。其他人员或部门不得随意印刷。印刷后由校学籍管理人员专门管理,须单独卷柜,不得随意放置,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五十八条 如有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丢失需要补办毕业证明书,须毕业生本人登报声明其原毕业证书作废。毕业生本人持其声明丢失报纸原件、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生本人当年录取名册复印件到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十章 数字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数字证书须由学籍管理人员单独管理,并且须单独存放,数字证书不得转借他人。平台及数字证书密码不得告知他人。数字证书损坏或丢失时由学籍管理人员专人到教育部指定地点维修或补办,不得经由他人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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